計畫期程
一、本計畫總執行期程為 5 年,須以 5 年度規劃提出申請,並分為兩階段辦理與核定。
(一)第一階段執行期程自 114 年計畫核定日起至 115 年底。
(二)第二階段執行期程自 116 年起至 118 年底。
第二階段之計畫申請者分為兩類:
(一)延續型計畫:即第一階段經核定執行者,將視其第一階段辦理情形,保留第二階段申請資格。另第二階段計畫執行內容,本部將視情形滾動修正,延續型計畫須依據修正後之執行內容做計畫調整提出申請。
(二)新增計畫:即第一階段未獲核定執行或未參與者,本部預定於 115 年第四季辦理第二階段徵求公告,須於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申請模式
申請模式分為下列 A、B、C、D 四類,每申請單位於各類組限申請 1 件計畫。
A.醫療機構:
- 醫學中心(含準醫中)申請時須包含四個範疇,且須垂直整合其他醫療機構 (5 家以上)合作申請。
- 其他醫療機構或醫師公會可垂直及區域整合所轄縣市醫療機構合作申請。
- 非醫學中心(含非準醫中)可獨立申請。
B.社區醫療群:
- 由當地醫師公會代表整合所轄社區醫療群提出申請。
- 由第一合作醫院代表整合所屬社區醫療群提出申請。
C.衛福部部定專科醫學會。
D.各醫事人員法規所定之公會。